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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型電動二輪車(電動自行車)

速度比電動輔助腳踏車大、但比綠牌機車小一點,在全電動模式行駛下時速低於25km/hr,且總車重低於60kg的車種,電機馬達及控制器最大馬力介於1.34以下,屬短程代步交通工具。需獲得政府審驗合格才能上路,無須駕照 , 使用者不得透過自行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提升最高行駛速限。

電動機車分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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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酒後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處罰違規如下:
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,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,故駕駛人酒後駕駛「電動機車」,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以下簡稱處罰條例)第35條規定之適用,即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依處罰條例處罰鍰或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。

* 刑法第185條之3為:「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

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,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,電力為輔;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,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。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「動力交通工具」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,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。爰如駕駛人酒後騎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或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,涉及具體個案,得檢具相關事證,送請檢察官偵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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